川崎氏症需使用重大傷病卡申請須知



***只要確定是川崎病即可申請重大傷病卡****
根據全民健保第36規定,及衛生署871022日衛署健保字87016092號公告,下列疾病都可以免除健保法第3335條的自負額,但健保法39條的不給付項目(例如病房費差額等),仍應自行負擔,患者可請求醫院依據全民健保醫療辦法第18條規定,發給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改向投保的人壽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或保留收據,作為次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療及生禸費用」列舉扣除額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七○五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五八六五號令修正
第三十六條: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前項第一款重大傷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重大傷病卡申請資格:
1
須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惡性腫瘤。
2
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先天性第九凝血因子異常(B型血友病)先天性第十一凝血因子異常(C型血友病)、其他凝血因子先天性缺乏症。
3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8gm/dl以下,兒童經常低於12gm/dl以下者)。遺傳性溶血性貧血、後天性溶血性貧血、再生不良性貧血 。
4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長期透析治療者。
5
需 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紅斑性狼瘡、全身性硬化症、類風濕關節炎、多發性肌炎、皮肌炎、血管炎、全身壞死性血管炎、過敏性血管炎、韋格納氏肉芽 腫、巨細胞動脈炎、血栓閉鎖性血管炎、閉鎖式動脈炎、川崎病、貝塞特氏病、天庖瘡、乾燥症、克隆氏症、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6
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亞急性譫妄、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狀態、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7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8
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型及染色體異常。無腦症及類似畸形、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先天性肺囊腫、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肺之其他畸形、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畸形、腎缺乏症及形成異常、囊腫性腎病、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腎之其他明示畸形、軟骨形成異常、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唇顎裂(限須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9
二 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二度燒傷者則請註明燒燙傷面積 三度燒傷:體表面積1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顏面燒燙傷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傷。
10
接 受心臟、腎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器官或組織之移植手術(腎臟)、器官或組織之移植手術(心臟)、器官或組織之移植手術(肺臟)、器官或組織之移植手術(肝臟)器官或組織之移植手術,其他 明示之器官或組織(骨髓)腎臟移植併發症、肝臟移植併發症、心臟移植併發症、肺臟移植併發症、骨髓移植併發症。
11
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嬰兒腦性麻痺、其他麻痺性徵候群。
12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16分以上者(INJURY SEVERITY SCORE>=16)(一年後再重新評估及申請)。
13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30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6小時,且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面仍未達穩定狀態,目前持續使用中,短期內無法脫離(三個月後重新評估及申請)。
14
因 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他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30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其他慢性 疾病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30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三個月後須重新評估及申請)。
15
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併發症需長期治療者。減壓病、空氣栓塞症
16
重症肌無力症。
17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低丙種球蛋白血症、lgG次群欠損症、T細胞功能低下症、複合型T細胞及B細胞免疫不全症、吞噬細胞功能低下症、先天性補體欠損症。
18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其他脊髓病變。
19
職業病(以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20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蜘蛛膜下腔出血、腦內出血、腦梗塞、其他腦血管疾病。
21
多發性硬化症。
22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23
外皮之先天畸型。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先天性魚鱗癬樣紅皮症(穿山甲症)。
24
痲瘋病。
25
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腹水無法控制、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26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早產兒出生後3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 等之併發症住院者。早產兒出生滿3個月後,經殘障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27
烏腳病。
28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29
.運動神經元疾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30.
庫賈氏病
其他經保險人認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傷病。
三、重大傷病卡申請辦法:
1
由就醫之專科醫師認定疾病診斷符合申請資格後開立重大傷病申請書。
2.
攜帶重大傷病申請書及病患之健保IC卡至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四、常見符合重大傷病之先天性心臟病
心 室中膈缺損(VSD)、心房中膈缺損(ASD)、開放性動脈導管(PDA)、法洛氏四合症(TOF)、大血管轉位(TGA)、心內膜墊缺損(ECD)、肺 動脈瓣狹窄( PS)、主動脈弓窄縮(CoA)、主動脈瓣狹窄(AS)、全靜脈迴流異常(TAPVC)、其他複雜性心臟病(Complex CHD)

****以往重大傷病患者,每三年就要換一次重大傷病卡,最近健保局修改規定,依照疾病不同,給予一到五年的期限,而如果是脊髓損傷、血友病,慢性精神病等十八類患者,因為必須終身接受治療,終身都不必換卡,估計有三十萬人受惠。   衛生署目前公告三十一大類疾病,列入重大傷病範圍, 一共有五十七萬多人領證。不過健保局醫管處副理沈茂庭表示,有些罹患先天疾病的重大傷病患者,向健保局反映,每三年換卡一次很麻煩,因此健保局修改規定, 去年八月三十日公告後,對於部分可以痊癒或減輕症狀的疾病,核發一到五年的重大傷病卡,例如癌症為五年,燒燙傷為一年。 下列十八類重大傷病的有效期限延長為終身有效:
  1. 脊髓損傷、
  2. 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血友病)、
  3. 洗腎、
  4. 全身性自體免疫疾病、
  5. 慢性精神病、
  6.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
  7. 庫賈氏病、
  8. 川崎病、貝賽特氏病、
  9. 染色體異常、器官先天性畸形、無腦症、
  10. 器官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11. 小兒麻痺、腦性麻痺、
  12. 減壓病、
  13. 塵肺症、
  14.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15. 外皮之先天畸形、
  16. 痲瘋病、
  17. 烏腳病、
  18.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上述這些病患在現有重大傷病卡到期後,就能換取永久卡。健保局也表示,由於健保IC卡還沒有納入重大傷病紀錄,民眾現領有的重大傷病卡,如果還沒有到期,不必急著去換,只要在有效期屆滿之前的一到二 個月辦理,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申請換卡就可以了。健保局也統計,九十年重大傷病的醫療費用是六百六十九億元,大約佔健保總醫療支出的兩成,比前一年成長近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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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見:

alreadydead 提到...

郭醫師您好

日前我持醫師診斷證明和病歷影本至健保局申請重大傷病卡,
承辦窗口也認為我有申請資格,郭醫師之前的文章也有提到:
「通過審核後只要和川崎症相關疾病就醫即可減免部分負擔(目前健保制度為10 %)的費用;不需要合併有冠狀動脈病變才可以申請。」,
但健保局回函的信件上卻告知:「醫審意見:冠狀動脈正常,不符合條件。」以此為由而未通過申請。

想請問醫師,川崎症申請重大傷病卡,不需合併冠狀動脈,
自己找了許多資料都還未找到相關的條文,想請教醫師,這部分有相關條文或說明嗎?
重大傷病卡對自己來說很重要,還煩請醫師回覆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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